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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9月1日发布《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宣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提高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指导性限额,扩大境内居民个人的供汇范围,并修订了有关的管理规定。
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出境前购汇的指导性限额由原来的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对于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和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等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用汇,其购汇指导性限额统一提高到等值3000美元。
在提高居民个人出境前购汇指导性限额的基础上,对于居民个人出境后超出购汇金额的经常项目消费或支出,在居民个人能够证明其确属经常项下用汇的前提下,允许其回国入境后办理补购外汇手续。凡持有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信用卡的居民个人,在境外持卡消费后形成的外汇垫款,允许其购汇偿还;对于居民个人在申领外币信用卡时,无法提供外汇保证金的,允许其在出境前以自有人民币存款作为保证金开立外币信用卡。对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因特殊原因需超出购汇金额进行的消费或支出,如交纳自费出国(境)学习学费、境外就医医疗费的,在外汇局审核其确属经常项下用汇后,允许其持相应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补购外汇手续。
通知还规定,放宽对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供汇范围,将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供汇范围由原来的大学预科以上人员扩大到所有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
为了适应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违规行为,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居民、非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标准进行了调整,并修订了有关管理政策。
根据1996年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外汇出入境实行不同的管理标准。居民个人携带等值2000美元以上、非居民个人携带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外汇(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入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居民个人携带等值2000美元以上,非居民个人携带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外汇出境,必须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居民个人携带超过等值4000美元和非居民个人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汇出境,则需到当地外汇局办理《携带证》。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国际间的经济、文化交往和人员流动日益密切,原来规定的标准已经不能满足个人在境外的合理日常需求,对个人的对外交往造成了一些不便,由此也形成了一些对外汇黑市的需求,客观上也增加了管理的成本。为此,《办法》提高了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标准,并同时统一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标准,简化了个人、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开立《携带证》的手续。
《办法》规定,今后海关部门在通关检查时只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的外币现钞进行查验,而对其携带的汇票、旅行支票等外币支付凭证和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海关不再查验。
《办法》规定,今后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入境时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境时,持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记录的,携带不超过最近一次入境申报金额的外币现钞出境,海关予以放行;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携带外币现钞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无须向海关申报;携带外币现钞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应当向当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办法》还规定,如无申报记录,“当天多次往返”和“短期内多次往返”人员,第二次以上出境时携带的外币现钞分别不得超过等值500美元和1000美元。
《办法》统一了居民与非居民个人在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方面的管理标准,将有利于满足居民个人正常携带和使用外币现钞的需求,抑制违法违规活动,也将有利于监管部门更好地掌握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情况,提高管理的效果与水平。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在《办法》中还强调指出,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违反本《办法》的,有关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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