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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关于留学生居留许可的十项规定

根据德国新「外国人法」、「外国人法施行细则」及「外国人法行政规则」,有关外国留学生居留许可综合要点如下:

  1、外国人在德居留目的(Aufenhalszweck)之性质倘为暂时性、有时间限制,则核发居留许可Aufenhalsbewilligung;留学生居留许可即属此类。

  2、留学期限含正式入学前语言班及实习;语文班及实习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3、若外国人局确认核发居留许可的条件不复存在,或未经外国人局同意,迳行改变居留目的,则居留许可不予延长。

  4、因拟赴德国研习或就学而申请入境德国时,德方一般先予核发三个月效期之签证(Visum)。提出申请后,倘证件齐备,一般工作日数为三星期及二个月工作日即可获德国驻外单位核发签证。入境德国后此签证可转成居留(Aufen hal sbewill igung)形式获延六个月,并于其上加注:持有人须于获延长之六个月内取得大学入学许可或进入大学语言研习班或先修班就读。

  此后可凭大学相关证明(详细载明就读科系名称)取得原则上效期一年之居留许可,而后每次得延长最多二年期限之居留许可。

  5、要提出维持生活的财力证明和正规的在学证明,留学生居留许可原则上每次延两年。
 
  6、在学期间转换科系视为变更居留目的:正式就学十八个月内转换学程(如Romanisik转Gernanisik)或同学程转换科目(如Romanisik学程主修科或副修科由法文转为意大利文),则不视为改变居留目的。正式就学十八个月之后转换学程或科目,若符合各该大学法之规定,且总修业年限延长不超过十八个月(大学出具证明!)则不视为改变居留目的。

  7、只要全年不超过九十个工作天,则不论是否寒暑假皆可从事不需工作许可证的临时工作。

  8、在德国取得第一个学位后,倘拟继续深造:作硕士后研究(Posgraduierensudium含Aufbau , Zusaz oder Erganzungssudiu m)、攻读博士学位(Promoion)或大学教授 资格之取得(Habiliaion),则视为改变居留目的。若总留学年限超过十年,一般而言不予核准。

  9、原则上,除了基于法律上的请求权或基于公共利益之外,留学生在离开德国之前不得改变居留目的,下列情况视为例外:

  a、若大学出具证明为同一专科、或对未来就业特别有帮助,则可紧接基础学业之后继续最长两年的硕士后研究。

  b、若大学出具证明,该专业领域除博士学位之外无其他正式毕业文凭;或申请者已被接受为博士生且申请者修博士学位对该校有学术上的利益;或某些科系于取得第一个学位后通常再续修博士学位;或续修博士学位对留学生回国就业机会有显着改善的可能。惟总留学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年。
 
  c、若经德国驻外单位出具证明,依该驻在国规定续修第二个基础学业(Zwei sudium)对留学生回国就业是必要的。

  10、留学生于大学正式注册后,只有在本身和眷属生活费用在不请求社会救济的条件下,始得接配偶及子女来德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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