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留学归国人员数量的增加对相关制度的建设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要求,无规矩不成方圆,各种看似严格,实为方便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制度已经出台或正在酝酿。
首先是保证留学生创业底线的学历认证制度。招聘看学历证书在国内国外都是一个理儿,对留学生学历的认证水平其实就是中国教育及经济国际化水平的一个折射。目前学历学位主要认证的是鉴别国外或境外颁发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机构的合法性;甄别外国或境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证书的真实性,对外国或境外学位与国内学位的对应关系提出认证咨询意见;为经认证的外国或境外学位或高等教育文凭出具认证证书。我国教育部与各国教育权威机构取得联系,已经分两批颁布了21个国家有学历授予资格的院校名单,在院校资格认证中可作参考。
具体到认证的范围,主要包括在国外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大学专科以上(含大专)学历、学位证书;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位证书;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士学位以下(不含学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毕业文凭。留学生本人可以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及其在全国的20个分中心申请办理。办理手续时需带本人护照、所获国外或境外学校学历、学位证书;学习成绩单;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出国或出境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等原件材料。属于从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本人护照(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实习经历者提供);所获合作办学学位证书或毕业文凭;学习成绩单;由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合作办学学籍证明;工作经历证明[限入学前大专学历,取得国外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入学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目前全国各地的认证工作已经有组织地展开,江苏等省已着手大范围开展留学回国人员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吸收录用留学回国人员的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证书必须要进行认证。由于当前教育国际化趋势日渐成型,国外高等学校名目繁多,资质参差不齐也会对国内的认证工作造成一定影响。所以近期国家的学历认证除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吸收录用留学回国人员的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证书须认证外,同时还为社会及非国有经济组织提供留学回国人员所持国外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服务。认证范围包括在国外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含大专)学历、学位证书,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联合办理项目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等。目前认证服务受理国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意大利、丹麦、瑞士、瑞典、芬兰、挪威、日本、新加坡、印度、蒙古、朝鲜、韩国、菲律宾、泰国、俄罗斯、乌克兰等。而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任何形式的联合办学所颁发的证书以及函授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均不在学历认证受理之列。
除学历认证制度外,中国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4月下发了《关于转发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营造有利于吸引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的环境,形成有效的吸引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机制。联席会议的职责主要是:了解掌握全国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情况;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的相关政策性问题提出建议;加强部际沟通协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留学人员回国和为国服务工作。这一通知的颁布及实施将使我国留学生就业、创业增加了一个统一和完善的制度保障。
从局部讲,各地政府吸引留学生在本地创业、就业的措施更加务实,从2003年9月份起,北京海关出台了驻北京的非居民长期旅客的安家物品可以从天津海关全部直接转关运至北京,在北京办理所有通关手续的政策。以前需通过代理公司跑京津两地的代理“不透明”疑虑,也随着海关征税、查验、放行环节都“一站式”集中在北京办理迎刃而解,使留学生办理全套“家当”入关也往往仅需半天时间。其它园区在方便留学生创业上设立的资金技术支持、硬件设施配套、落户服务等等政策、制度性规定更是不一而足(本刊留学归国信息板块另有详细介绍)。
纵观全局,国内留学生就业、创业的整体环境理性程度日益提高,并有了切实的制度保证,“归国热”及其含金量也有了切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