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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变更

更新日期:2004-2-28 10:16:50 文章来源:留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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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取申请表:
请您携带身份证或户口薄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申请表。

二、提交申请:

由本人到我处提交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相关手续:提交按规定填写完整贴有本人照片的《变更申请表》1 份。相片要求: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光面相纸、背景颜色为白色或淡蓝色)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尺寸:48毫米X 33毫米;头部宽度:21—24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不符合上述要求及一次性快照、翻拍的照片或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当即到我处采集护照上专用的照片并提交与申请变更护照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更换出境卡:

目前与护照同时签发的出境卡有两种:即“A”卡和“B“卡,“A”卡和“B”卡一式一份。“A”卡为浅绿色,“B”卡为黄色。出境卡上注明的出境事由分别为:定居、团队旅游,短期出境(短期出境包括探亲、留学、自费出国旅游、从事非公务商务活动等),持“B”字头出境卡需更换为“A”字头出境卡后方能出境。具体规定如下:

1、下列情况可直接出境,不需要更换出境卡:(1)持有“A”字头出境卡,取得的签证与出境卡上事由、国家(地区)完全一致的。(2)持“A”字头“定居”事由出境卡,取得与出境卡上目的地国家(地区)一致的任何种类签证的;
2、无需提交任何材料直接到我处更换出境卡:持有“B”字头出境卡,取得的签证与出境卡完全一致的,可直接更换“A”头出境卡。
3、下列情形需要按规定填写《变更申请表》并贴有按上述规格的照片1张后更换出境卡:(1)持有“团队旅游”、“短期出境”出境卡的,取得签证(不含定居签证)与出境卡上前往国家(地区)不一致的;(2)“团队旅游”和“短期出境”事由相互变更的。(3)获得“定居”签证,出境卡是“短期出境”或“团队旅游”或出境国家与出境卡不一致的;(4)未获得签证,需要改变事由和国家的。属于(3)(4)类情况的还须提交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获得定居签证的并须提交签证复印件和中文译文。

(二)补发护照:

遗失护照须填写〈〈变更申请表〉〉,贴1张照片(规格按上述照片规定)并到我处采集护照上的专用照片,履行下列手续:
1、国内居民在出境前遗失护照的须履行:(1)提交遗失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2)在公民出入境管理处备案。(3)凭我处备案证明到《首都公安报》登报声明挂失并提交该申明。(4)提交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和相应复印件。(5)我处受理后经核实无误,于三个月以后补发护照。
2、中国公民在国外长期合法居住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须履行:(1)公安机关的挂失证明;(2)到公民出入境管理处备案;(3)凭我处备案证明到《首都公安报》登报声明挂失并提交该声明;(4)在国外定居、学习、工作的有效证明。
3、我市居民出境后因丢失护照获得我驻外使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回国后要求补发护照的,须提交(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2)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相应的复印件。(3)待我处与丢失地的我驻外使领馆核实后补发。

(三)延期护照:

填写《变更申请表》,递交按上述规格的1张照片。 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之内,可申请延期,无须提供证明材料。护照有 效期可延期二次,每次五年。超过有效期的护照,不予延期。

(四)换发护照:

填写《变更申请表》,按上述规格要求递交1张照片。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换发护照:1、护照已经延期二次,即将期满不能再延期的;2、护照签证页用完;3、护照被损坏或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问题;4、护照被涂改,已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处罚终结三个月后,可以予以申请换发的。5、护照过期的;6、公安机关认可的其它情况。

(五)加注护照:

申请人获得护照后,资料登记页内容发生变更、要求加注。须填写《变更申请表》并贴有按规定的照片1张。具体项目、要求如下: 1、姓名加注:《1》中文姓名加注须提交相应的户籍证明,《2》加注外文姓名,须提交注有该姓名的相应的复印件。 2、出生日期加注:提交相应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 3、减携行人加注:持照人出具要求减携行人的说明。

三、填写〈〈变更申请表〉〉的要求:

(一)〈〈变更申请表〉〉须本人用黑色或蓝黑墨水填写,填写要清楚、整洁、不准涂改,不得复印。

(二)填写申请人姓名须使用国家标准简化汉字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一致。

(三)“拼音姓名”,须按申请人汉语拼音普通话拼写;“出生日期”填写须与户口本、身份证一致;“出生地”填写省、直辖市即可;“婚姻状况”按实际情况填写。(四)“户口所在地”是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须与户口本记载一致。(五)“政治面貌”可填“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或“民主党派”或“群众”。(六)“文化程度”按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填写。“职业、职务、职称”按申请人现状况和国家承认的“职称”填写。(七)“工作单位”须填写全称。申请人人事档案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工作单位在备注栏内注明档案放置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存放在原单位的,填写原单位。(八) 发证机关、证照号码、发证日期按原护照签发地、原护照号码及原发照日期填写。(九) “第一次前往国家”和“事由”:填写第一次获得我局签发护照上批准的国家(地区)和事由。前往国家和事由:此次拟前往国(地区)和事由。出境国家和事由只能填写一个。

四、关于单位或派出所出具意见的说明:

(一) 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二)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三) 14周岁以上(含14周岁)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未满14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出具同意出国的证明,免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四)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部委人才交流中心、北京人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只限于给中心存档的本系统内部流动人员出具意见。(五) (一)(二)(三)项以外人员,如档案存放在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北京市境外就业服务中心的,可由“中心”出具意见;档案存放在本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分别由“中心”和区(县)人事局或劳动局出具意见。(六) 在外地工作的北京市居民符合第一、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档案存放在省、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人才的,由人才出具证明。(七) 其它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八) 外地常住户口人员在北京三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并且在京暂住一 年以上,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的,由其暂住地的派出所、应聘企业和档案所在地出具出国意见,待我处与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无误后 ,依法审批。

五、 其它事项:

(一) 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8:30至16:30。(二) 办公地点: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三) 咨询电话:(四) 受理申请后经核准,更换出境卡当日领取,其它项目3个工作日发证或按取证凭单规定日期领取。(五) 按有关规定,我处受理的各项材料,无论是否批准一律不能退还。如本人需要,请在递交申请前复印留存。(六) 护照每本收费200元;护照补发每本400元;护照加注每项20元。(七) 上述条件的解释权为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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